开票方被认定虚开,受票企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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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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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票方可能被定性的几种情形

1、开票方构成虚开,但不对受票方进行处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此种情形一般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仅在货物名称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受票方抵扣税款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2、开票方构成虚开,受票方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受票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票也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但一般不会对受票方进行罚款。

3、开票方构成虚开,如果受票方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的,可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发票。对此,我国税法有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了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满足的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实践中,税务机关常以“货、票、款一致”为基础,综合考虑交易和发票开具的时间、资金结算方式、货物交付方式的多种因素,来判断取得专用发票的一方是否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曾有一个案子,有家公司财务突然被税务部门叫去协查问话,说公安查获了一家上游开票公司,从中查出公司曾经在3年前收到过上游公司虚开出的几十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0万以上,构成虚开发票。公司管理层对此非常紧张,害怕构成犯罪,但又茫然不知,不知怎么回事。后来经过调查才发现,这些发票是企业“善意取得”,发票所涉及货物款项均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款,没有资金回流,相关货物入库单也是齐全的。

后经过与税务部门沟通和核实,税务部门认为没有证据证实公司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认为是“善意取得”,不予处罚。

4、开票方认定虚开,受票方也构成虚开。此种情形下,受票方不仅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如果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相关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税务部门还很有可能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现实中还存在“如实代开”“循环开票”等情况,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很有争议,我们认为不应一律认为虚开发票。

二、被认定为“表面虚开”,实质没有“虚开”的情况

1、“如实代开”是否构成虚开?现在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为必要条件。“如实代开”发票是在销项真实的情况下,通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用来抵扣税款,解决进项不足的问题,本质并不是为了骗税,所以实质上并不够成虚开发票。

2、“循环开票”是否构成虚开?在实践中,存在着某些企业为了完成销售指标或其它目的,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形下,通过两方或者多方之间对开、环开金额相等或相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增营业额的情形。

比如,三家公司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形下,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先由A公司开给B公司,然后由B公司开给C公司,再由C公司开给A公司。有关收付款项,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实现。

上述情形中,三公司相互虚开的发票金额相等,缴纳和抵扣的税款数额也相等,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造成也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对这种行为,司法实践中争议也很大,有的地方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如江西萍乡中院(2015)萍刑二终字第10号判决书】,有的地方司法机关不认为是犯罪【如北京高院(2016)京刑终157号判决书】。

我们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抵扣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应征税款的损失,只是一般的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它不会侵犯税收征管制度,是一般的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实践中亟待统一裁判标准。

三、如果被刑事追诉,有实业的受票企业应积极申请刑事合规整改

这两年,最高检在积极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对于涉罪企业如果符合合规整改条件的,会给予整改机会,如果整改合格,检察机关可以对其不起诉或从轻量刑建议。这项改革对于涉罪企业来说,是一项利好政策。从最高检发布的企业典型案例和各地试点情况来看,如果受票方是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实体企业,在认罪认罚、补缴涉案税款的前提下,可以以合规整改来获得司法机关的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综上,如果开票方被认定为虚开,作为下游的受票方存在很大的虚开风险,虽然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善意取得”,或者可能属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如实代开”等行为,但这些都需要企业收集证据加以证明。

建议受票企业提高发票风险意识,重视发票管理,规范受票流程,加强员工培训,细化岗位职责,尽量避免和降低行政、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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